台灣和平中立
李明峻 (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發長)
談到永久中立,與日本亦相當有淵源。二次大戰後初期,為維持東亞的和平與發展,當年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都曾想將日本建立為非武裝的永久中立國,而明確表示過:「日本應當成為東方的瑞士」,這是東方瑞士這個用語首次被提及。其後,日本社會黨也曾由此為發展「和平憲法」的理念,主張「非武裝・中立」政策,提出與永久中立相近的思維。
過去在東亞政治版圖發生變動時,台灣中立化的議題即會浮現檯面,在1895年台灣割讓日本前後和1950年韓戰爆發前後時,台灣曾兩次被宣佈實施中立化。但成為永久中立國與採取中立政策、中立主義的國家不同,永久中立國具備特殊的法律上地位,伴隨著由於永久中立創設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比起選擇中立政策及非同盟,在政治上需要更重大的決斷。因此,一國之所以選擇永久中立,背後有著極大的政治考量。
就政治上而言,選擇永久中立的理由與國家安全保障有關,因為這關係到該國「獨立的維持」。在選擇永久中立的背景中,近鄰大國是否願意提供安全保障相當重要。這種安全保障意味著:一旦發生對永久中立國的攻擊,並非單純對該國的攻擊,而將必然發展成以其保障國為對手的戰爭,國際間就是用這種方式牽制潛在的侵略國。
關於此點,永久中立條約下的安全保障,與軍事同盟下的安全保障有何不同?首先,在軍事同盟中,讓其他國家知道對於同盟國成員的攻擊,將會牽動其他同盟國的防禦,其目的在於牽制潛在的侵略國,以預防侵略維持和平。此點兩者並無二致。然而,永久中立和軍事同盟之間還是有若干差異。軍事同盟是以同盟成員之外的一國或數國為對象,透過誇示其同盟的力量,防範他國侵略的意圖,以維持區域間和平,但是這種方式具有對抗第三國的性質,易引起第三國的仇視和不安感,結果造成第三國軍備的增強,與該軍事同盟形成對抗。這種敵對關係盤旋上升,反而容易導致戰爭的勃發。
至於所謂採取中立政策、中立主義的國家,則涉及到軍事、政治與經濟三方面中立政策的落實,其執行情況包括:軍事與政治中立是指軍事與外交政策均不介入外國戰爭,尤其不得與他國簽訂有戰爭義務的條約,如集體防衛條約或加入軍事安全保障相關組織。在參與國際組織或參加國際會議時,亦應避免參加政治性會議或組織。然而,中立國有進行善意的仲裁與斡旋的權利,根據1907年10月18日的《海牙公約》第3條規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得被交戰國視為不友好的行動。至於經濟中立是指不得與其他國家締結關稅或經濟同盟。
以瑞士為例,瑞士對於交戰各國的義務包括:不得對交戰任何一方表示敵意、不得提供任一方的援助、不得將主權屈服於任一方、維持領土完整,而瑞士也不與其他國家締結關稅或經濟同盟,因為此舉將有損於瑞士的獨立自主地位。
相反地,和平中立並不以締約國以外的第三國為對象,而是藉由締約國之間的相互牽制,預防侵略來維持和平,並無軍事同盟的缺點。過去法國學者保羅莫蘭(Paul Morand)認為這是基於某種共通利益的聯繫感,是一種相當進步文明的觀念。因此,對於容易紛爭衝突緊張的區域而言,核心位置的國家採取和平中立政策,是鞏固區域和平穩定繁榮的關鍵。